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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行字第4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福建富源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福建富源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许鲁明,陈文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行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566236-8。负责人颜云,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富源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场所:梅列区小焦工业园鹅坑)。组织机构代码:55759117-8。法定代表人张明星,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92299-4。法定代表人郑活灵,经理。被执行人许鲁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彬,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三村**幢***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富源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许鲁明、陈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一定的时间,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炬火

审 判 员  赵东闽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桦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