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商初字第00014号

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惠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014号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秦西村16组。法定代表人沈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周,南通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经济开发区创业外包中心D座3层。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品德,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惠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经济开发区民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杜承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惠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惠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林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