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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484号

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70)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振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484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于振修,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簸箕港村314号。本院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丕希银行账户存款35950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希彬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

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