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1,男,1975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敬先,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2,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全意,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3,女,1963年7月3日出生。
上诉人穆×1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0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张在民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