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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87号

穆×1与穆×2等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遗赠纠纷
当事人
穆×1,穆×2,穆×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1,男,1975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敬先,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2,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全意,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3,女,1963年7月3日出生。

上诉人穆×1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0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张在民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