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叶芹荪,女,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莱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
法定代表人:郑纪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振序,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芹荪诉被告黄山莱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舒丽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芹荪及其委托代理人干方林、被告莱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振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芹荪诉称:叶芹荪于2012年10月开始在莱富公司注塑车间工作,月基本工资1900元。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左右,叶芹荪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门压到右手,受伤后被送往黟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黄山新晨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22日,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叶芹荪与莱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9月19日,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叶芹荪所受伤为工伤。2014年12月2日,叶芹荪向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莱福公司支付叶芹荪11个月未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工作2年多计2.5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25650元,并为之补缴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叶芹荪申请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叶芹荪认为,其工伤期间并未与莱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效期间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计算,故诉至法院,要求莱富公司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2年多计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5650元,莱富公司为其缴纳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由莱富公司负担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叶芹荪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叶芹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2014)黟劳人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叶芹荪与莱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叶芹荪所受是工伤,且现在正处于工伤休息期间的事实;4、(2015)黟劳仲不字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叶芹荪要求莱富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并由莱富公司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请求,已经经过仲裁的事实。莱富公司辩称:1、叶芹荪要求莱富公司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了相应的仲裁时效;2、叶芹荪要求莱富公司支付其相应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叶芹荪要求莱富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叶芹荪的诉讼请求。莱富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叶芹荪出示的证据1、3、4,莱富公司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对叶芹荪出示的证据2,莱富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依据叶芹荪月工资收入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相应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莱富公司因未在相应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已认可该裁决,现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叶芹荪于2012年10月开始在莱富公司注塑车间工作,月基本工资1800-2000元,现金领取。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左右,叶芹荪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门压到右手,受伤后被送往黟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黄山新晨医院住院治疗。叶芹荪受伤后未再回莱富公司上班。叶芹荪在莱富公司工作期间,莱富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2014年7月22日,经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叶芹荪与莱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9月19日,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叶芹荪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12月2日,叶芹荪向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莱富公司支付叶芹荪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工作2年多计2.5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25650元,并为其补缴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2014年12月5日,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叶芹荪申请已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4年12月22日,叶芹荪以其工伤期间并未与莱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效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提出仲裁申请之日)重新计算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莱富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共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2日,共计2年多计2.5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25650元;2、莱富公司为其缴纳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由莱富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叶芹荪请求莱富公司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叶芹荪在莱富公司工作期间,莱富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理应赔偿叶芹荪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计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经济损失,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叶芹荪诉请中主张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赔偿金性质,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即2013年10月开始计算,现叶芹荪于2014年12月2日向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超过一年,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莱富公司认为叶芹荪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已过仲裁时效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叶芹荪要求莱富公司支付其工作2年多计2.5个月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因叶芹荪于2014年12月2日向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内容中并未涉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现叶芹荪以此申请认定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莱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且叶芹荪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可认定叶芹荪与莱富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莱富公司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叶芹荪要求莱富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叶芹荪与莱富公司因欠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由相关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叶芹荪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莱富公司认为争议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内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相关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芹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芹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丽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