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71号原告任某,男。被告栓某某,女。
原告任某诉被告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以不清楚法律规定,案由错误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冯明鹏
人民陪审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