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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71号

任某诉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任某,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71号原告任某,男。被告栓某某,女。

原告任某诉被告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以不清楚法律规定,案由错误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冯明鹏

人民陪审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