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30号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望虞桥堍204国道旁2幢。法定代表人金福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银河路。法定代表人孙良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人民币4505元,由原告江苏振东港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利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