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2726-1号

寸玉莲与邱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寸玉莲,邱京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26-1号申请执行人寸玉莲,女,195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京辉,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寸玉莲与被执行人邱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寸玉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3385.0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2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执字第02726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