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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943号

杨彩娣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彩娣,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943号

原告:杨彩娣。

委托代理人:黄纪锋。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金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娣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彩娣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彩娣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彩娣负担。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