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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210号

朱某某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210号原告朱某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庄某,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某就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友劝解,决定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