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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022号

鞠建国与吕其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鞠建国,吕其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建国。委托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其珍,1968年4月1日。

上诉人鞠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吕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郭小平向鞠建国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后鞠建国于2011年4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郭小平与吕其珍夫妇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2011年5月24日庭审中鞠建国撤回对吕其珍的起诉,并与郭小平达成(2011)泰靖园商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郭小平欠鞠建国20万元,约期于2011年5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后郭小平归还借款10万元,余款未付。鞠建国依据生效的(2011)泰靖园商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查明郭小平已去世,除划拨郭小平银行存款7400元外,未发现郭小平有其他遗产可供执行,于2013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执行,并释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遗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原审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原审另查明,吕其珍与郭小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9日登记离婚。郭小平已于2013年10月6日去世。鞠建国于2014年9月30日诉讼吕其珍。其诉称郭小平2010年11月17日向鞠建国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发生在其与吕其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现郭小平已经去世,吕其珍应当偿还借款。现请求判令吕其珍立即归还鞠建国借款10万元。鞠建国向原审法院提供了(2011)泰靖园商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13)泰靖执字第236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靖江市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离婚协议书)各一份、郭小平基本信息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内容如鞠建国所述。原审被告吕其珍辩称,我对鞠建国所述郭小平向其借款情况不知情,2011年鞠建国起诉后又对我撤诉,(2011)泰靖园商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吕其珍与郭小平于2011年5月19日已办理离婚登记,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我无关。有关郭小平还款的情况我也不知情,鞠建国在郭小平去世后才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法院执行,该调解书已超过法定时效。现鞠建国再次起诉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鞠建国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吕其珍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认定:首先,借条系郭小平一人向鞠建国出具,吕其珍未在借条上签名,因此,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其次,因吕其珍对该借款不知晓,借款金额较大,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债;另外,鞠建国就案涉债务曾提起过诉讼,并于2011年5月24日撤回对吕其珍的起诉并与郭小平达成调解协议,时吕其珍与郭小平已经离婚,鞠建国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向吕其珍主张权利,并与郭小平重新确立了20万元的借贷关系,故该笔借款应为郭小平的个人债务,与吕其珍无涉。现鞠建国要求吕其珍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鞠建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鞠建国负担(已交纳)。

上诉人鞠建国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认定“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举证证明,一审认定明显主观臆断,显属错误。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借款不知晓,借款金额较大,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牵强荒唐,违反法律规定。3、上诉人于2011年5月撤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是为了配合法院更好的进行调解,从未也不可能有放弃权利的表示,上诉人当时并不清楚被上诉人离婚,且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不因被上诉人离婚影响债务主体承担责任。且根据民诉法解释,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对本案不予认定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没有上述解释的除外情形。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与郭小平的调解生效后,郭小平没有履行调解,却将名下一套房子转移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陈述的不知本案借款情况,没有接受郭小平财产虚假,事实上该款用于购房和装修房屋,被上诉人逃避债务意图明显。上诉人多年的积攒的苦工钱,一审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应有权利,请求二审明察秋毫,以还公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2011年5月19日郭小平与吕其珍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说明吕其珍收到传票后协议离婚,转移财产;2011年12月13日夫妻间房屋转移归吕其珍单独所有房屋所有权证明一份,产权变更发生在调解之后;郭小平2013年10月6日死亡、10月8日注销户籍资料一份。上述证据一审已经提交,不属于新证据。

上诉人还提供(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56号原告黄某诉被告吕其珍民间借贷纠纷,靖江市人民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一份。另申请证人到庭作证,黄某证明:鞠建国是我妹夫,借款的事情三家的老人都知道,吕其珍夫妇帮过我们的忙,所以才借款给他们买房,为了他们能还钱,我们尽量帮助介绍生意。2年没有到法院申请执行,是因为郭小平说他有30万重大疾病保险可以用来还钱。我、郭小平及吕其珍的弟弟三方对面,我确认了30万的保险。后来打电话给郭小平没有人接,才知道郭小平过世。起诉前20天还到吕其珍家催过款,吕其珍还给我们下了面条,让我们不要着急,说钱会慢慢还。上诉人说明黄某的判决与本案无关。但上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郭小平为逃避债务,没有真正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请求是错误的,只因黄某案金额较小没有上诉。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与黄某只见过2、3次,不认识证人黄某,证人是一派胡言。其说明也根本不认识上诉人鞠建国,归其所有的商铺仅8个平方,总价36万,仅付16万,其他为贷款由吕其珍偿还。双方协商归女儿的拆迁房,郭小平一直居住到2013年4月查出肺癌后才住院。郭小平父亲还在,女儿求学。与郭小平离婚时各自经手的各自负担,没有共同债务,调解书将吕其珍剔除,重新做的协议,有郭小平一个人承担。吕其珍不承担责任。吕其珍同时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借款债务确立时吕其珍与郭小平已经离婚。上诉人在郭小平生前对调解书不申请执行,在郭小平死后诉讼吕其珍无法律依据。上诉人说借款用于购房、装修等均是不实之词,纯属诬告。请求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驳回鞠建国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吕其珍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因黄某与吕其珍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所形成的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表现在: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诉人鞠建国为郭小平向其借款20万元届期未还,于2011年4月诉讼要求郭小平、吕其珍共同偿还,同年5月24日鞠建国虽未到庭,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职业法律工作者,当庭撤回对吕其珍的诉讼并与郭小平就全部债务的负担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使双方在诉讼中就郭小平、吕其珍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人的争议归于消灭,从实体上确定全部债务承担人为郭小平。鞠建国与郭小平达成的(2011)泰靖园商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鞠建国、郭小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鞠建国自认,郭小平已经自动履行其中还款10万义务。至2014年9月,鞠建国以同一借款事实和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的理由,诉讼要求吕其珍偿还,无法律依据。一审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审就借款是否夫妻合意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债的分析,因借条出具人郭小平已经死亡,诉讼双方举证尚不充分,就此作出推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增提出被上诉人吕其珍系假离婚,郭小平离婚后转移财产的理由,因吕其珍不予认可且不同意调解,故本案不予理涉。对上诉人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程序解决纠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的,权利人或原配偶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鞠建国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刘春生

审判员 丁万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