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执字第225号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
被执行人:钱升堂。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升堂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栾贻山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