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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三初字第1号

(2015)佛三法民三初字第1号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杨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杨建春,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凤腾

审 判 员  洪宗健

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