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委托代理人卢苏南,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立,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运输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陈福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晨,男,1989年3月11日生,南京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485号泰富花苑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胡俊福,南京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小飞,男,1978年6月19日生。原审被告南京春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路29号2幢4单元602室。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奥体大街128号奥体名座D座317室。原审被告马东亮,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北圩路19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英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坚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查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