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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118号

龚建彬与刘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建彬,刘江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龚建彬,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刘江泉,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审理原告龚建彬与被告刘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龚建彬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偿还本案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建彬负担。

审判员  庄福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