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0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钟兴华,职务行长。被告石昌静,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被告欧阳鸿,男,汉族,1986年6月4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石昌静、欧阳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石昌静、欧阳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