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金明观。委托代理人陈振豫,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观与被告史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明观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明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明观负担。
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