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初字第01605号原告陈某某,女,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委托代理人穼巧鸾,女,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男,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