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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05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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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初字第01605号原告陈某某,女,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委托代理人穼巧鸾,女,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男,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