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杨仁凤,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华,女,汉族,住平潭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欧于国,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金,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凤与被告欧于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苏怡
人民陪审员 陈时兰
人民陪审员 林颖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