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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1762号

杨仁凤与欧于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仁凤,欧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杨仁凤,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华,女,汉族,住平潭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欧于国,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金,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凤与被告欧于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苏怡

人民陪审员  陈时兰

人民陪审员  林颖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