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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法执字第81号

吴红卫申请执行梁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红卫,梁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卫,女,生于1974年3月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被执行人梁光勇,男,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红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湄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吴红卫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根据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梁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红卫借款13000.00元。被执行人梁光勇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执行,被执行人梁光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本庭主持下协商,被执行人梁光勇保证在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给吴红卫,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00元给吴红卫;吴红卫也以获得保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张宗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