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钟兴华,职务行长。被告周康芳,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被告周召云,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康芳、周召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康芳、周召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康芳、周召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璇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