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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4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周召云,周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康芳,周召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9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钟兴华,职务行长。被告周康芳,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被告周召云,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康芳、周召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康芳、周召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康芳、周召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璇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