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402号原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訾兆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先明,该公司经理。被告侯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后收取3620元,由原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舒 瀚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吴培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