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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28号

鲁朝友、郑继碧诉陈国兴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鲁朝友,郑继碧,陈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鲁朝友,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郑继碧,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陈国兴,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鲁朝友、郑继碧诉被告陈国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朝友、郑继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鲁朝友、郑继碧承担。

审判员  李可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