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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281号

孙一×与孙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孙一×,2013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孙二×,天津市河东区宇缘通烟酒经营部职员。申请执行人孙一×与被执行人孙二×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36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369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沈京凯

代理

审判员  阎春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