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644号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38号5F。法定代表人李桂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建设。被告章瀚,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湖里区。被告张倩,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瀚、张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瀚、张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素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