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城民靖初字第9号

马娇与安作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城民靖初字第9号原告马某,女,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安某某,男,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

审判员  崔伟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