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高行监字第00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艳萍,女。孙艳萍因请求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河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终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孙艳萍申请再审称:1.2013年7月18日,申请再审人居住的河北区XX大街X号房屋被非法强拆,家人被不明身份人员打伤、财物尽失,申请再审人拨打110报警,公安河北分局虽然受案,但未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事发至今一年半时间,没有依申请再审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2.公安河北分局不愿刑事立案,实际上承认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3.申请再审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两审法院认定本案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错误。4.一审法院自收到申请再审人诉状至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超过了“7日”法定期限。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孙艳萍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因不明身份人员翻墙非法侵入其住宅将其姐姐孙艳丽打成重伤,房屋非法灭失,财产不知所踪,申请再审人拨打110报案。公安河北分局对申请再审人刑事立案申请置之不理,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犯罪,请求依法确认公安河北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公安河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出具受案回执,给孙艳丽作法医鉴定,对申请再审人的报案依法立案。经审查,根据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起诉状等材料,能够证明申请再审人系要求公安河北分局履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刑事司法职责,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主张公安河北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再审人孙艳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艳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雅晶
代理
审判员 李 瑾
代理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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