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2780号

王会霞与王建文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会霞,王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80号申请执行人王会霞,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霞与被执行人王建文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会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71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7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