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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806-1号

郭淑琴与赵勇、江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淑琴,赵勇,江淑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806-1号申请执行人郭淑琴,女,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江淑贞,女,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郭淑琴与被执行人赵勇、江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8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