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远安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谷某某。被告覃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故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啸霄 百度搜索“”
谷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远安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谷某某。被告覃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故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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