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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153-1号

崔华轩与梁金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华轩,梁金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崔华轩。被执行人梁金妹。申请执行人崔华轩与被执行人梁金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金妹应向申请执行人崔华轩崔华轩支付损失7694.47元。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梁金妹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高 明

审判员  梁伟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