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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026号

姚进与罗秀萍、陈建明、陈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进,罗秀萍,陈建明,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姚进。被执行人罗秀萍。被执行人陈建明。被执行人陈敏。罗秀萍、陈建明、陈敏与姚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熟虞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第二项:姚进将其在常熟市虞山镇泰山南路78-6号房屋内属于姚进的办公用品(桌、椅)、字画、空调(其中吸顶空调只拆面板、室外机,不拆管线)于2014年3月1日前自行搬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邓雪芳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