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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204号

申请人江泽顺与被执行人陈秋平、何荣珍民间借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泽顺,陈秋平,何荣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江泽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秋平,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何荣珍(又名何云珍),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泽顺与被执行人陈秋平、何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秋平、何荣珍经本院查询车辆、林权、房产、银行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2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