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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146号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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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6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袁某,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000元,退还原告王某。

代理

审判员  谷胜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