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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12号

上官明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官明榕,詹彦平,福建省建阳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栋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明榕,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彦平,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彦平。被执行人杨栋彪,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上官明榕申请执行詹彦平、福建省建阳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彦平、福建省建阳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栋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