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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005-3号

黄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吉红,林超群,唐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005-3号申请执行人黄吉红,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超群,男,汉族,1959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芸,女,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吉红与被执行人林超群、唐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荣雄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