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农行大厦。
负责人:高铁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玲,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刘伟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光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职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