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芬,女,生于1971年2月2日。被执行人练书银,男,生于1967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加芬与被执行人练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加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练书银支付借款132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9元及其申请执行费199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练书银暂无具有实际价值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加芬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