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何开琼,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向军,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何开琼诉被告向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开琼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向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开琼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琼撤回对被告向军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田代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