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1413-2号本院2014年11月19日对本院受理的邓某甲、邓某乙申请执行覃某某、王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红执字第1413-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4)红执字第1413-1号民事裁定书首部“(2013)红执字第205-1号”应补正为“(2014)红执字第1413-1号”。
审判长 刘 利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