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38号
原告:许琴。
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家斌。
被告:刘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琴诉被告潘家斌、刘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潘家斌所有的皖PXXX**号大众汽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家斌所有的皖PXXX**号大众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文娟
代理
审判员 胡光月
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