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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38号

许琴与潘家斌、刘仁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琴,潘家斌,刘仁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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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38号

原告:许琴。

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家斌。

被告:刘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琴诉被告潘家斌、刘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潘家斌所有的皖PXXX**号大众汽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家斌所有的皖PXXX**号大众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文娟

代理

审判员  胡光月

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