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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664-1号

林新良与王丽红、曹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新良,王丽红,曹勇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64-1号原告林新良,男,1967年4月26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王丽红,女,1977年2月20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曹勇珍,男,1968年7月27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良与被告王丽红、曹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良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新良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撤诉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林新良负担。

审 判 员  王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林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