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64-1号原告林新良,男,1967年4月26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王丽红,女,1977年2月20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曹勇珍,男,1968年7月27日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良与被告王丽红、曹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良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新良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撤诉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林新良负担。
审 判 员 王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林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