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无棣金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滨州市辉大蛋白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无棣金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滨州市辉大蛋白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标的1513538.84元,已执行16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