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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260号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无棣金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无棣金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滨州市辉大蛋白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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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无棣金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滨州市辉大蛋白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无棣金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棣星宇索具有限公司、滨州市辉大蛋白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标的1513538.84元,已执行16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