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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10号

刘亮亮、杜艺龙与杜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亮亮,杜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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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10号

原告:刘亮亮。

委托代理人:方吉焕,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艺龙。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

负责人:马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亮诉被告杜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亮亮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刘亮亮负担。��判员孙春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