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振轩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丙贵再审申请人金振轩与被申请人赵丙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建牤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金振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8作出(2014)葫民三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金振轩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金振轩的委托代理人金凤云,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国荣、赵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振轩与赵丙贵系同组村民,应当和睦相��,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赵丙贵家的榆树、槐树对金振轩家农作物生长构成的妨害应当予以排除。关于金振轩提出的损失问题,因金振轩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依据,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金振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金振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白文革
审 判 员 刘永鸿
代理
审判员 席 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伊明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