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5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光平、王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张光平,王丽平,郑赛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许国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幼平,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锦峰,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

被执行人:张光平,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王丽平,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郑赛玉,女,1972年5月21日,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依据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民初字36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光平、王丽平、郑赛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申报财产并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109139.2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537.0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短期内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表示该案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3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