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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生于1977年2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陈某某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谢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