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生于1977年2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陈某某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谢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