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康爽。被告广州禾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尚明大厦1001-1003房。法定代表人郭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斐,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梓波,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爽与被告广州禾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康爽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