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579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胡明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长茂,男,1965年5月24日生,自由职业者。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开发区希尔盖电子厂内。法定代表人于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笑生。委托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反诉原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亦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负担2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 岭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