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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7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吕慧君、赵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吕慧君,赵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70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步行街。

负责人:吴天竹,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慧君,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斌,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吕慧君、赵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吕慧君、赵斌的财产在85万元范围内的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吕慧君、赵斌名下的位于芜湖市天和苑××楼××××室房屋在8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