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70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步行街。
负责人:吴天竹,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慧君,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斌,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吕慧君、赵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吕慧君、赵斌的财产在85万元范围内的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吕慧君、赵斌名下的位于芜湖市天和苑××楼××××室房屋在8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